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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互助政策依据

2018-08-09 09:27:12    浏览:0    点赞:0 QQ咨询 微信联系 收藏关注

资金互助政策依据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银监发[2009]13号

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皖农合〔2011〕179号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优、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成员自愿、股份合作、有偿使用、服务生产、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做到“五坚持,五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内部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民主性,防止决策失误;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服务性,防止片面追求赢利。

 

 

2014中央一号文件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17号文件

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为了我们的幸福    请远离非法集资

天长市百信农业专业合作社宣

201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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